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1號聲 請 人 王占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14年8月5日在其家中找不到、被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申報期間已於11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民國/新臺幣)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湯陳素珍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小東分社 114年10月31日 21,580元 027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