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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莊美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58377-5 1 37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