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陳又慈(原名陳玉盞)代 理 人 林盈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4年12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55363-8 1 374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183845-3 1 82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19819-2 1 136 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57647-4 1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