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蔡春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52658-9 1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