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區娜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7867-4 1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