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李鳳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李鳳月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253367-0 1 240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282002-2 1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