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何桂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5年5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96369-6 1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