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3號聲 請 人 余廖應雪代 理 人 余守媚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4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5年5月18日屆滿(因115年5月17日適逢星期日,爰順延至115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268606-3 1 10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285546-6 1 1000 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305255-8 1 134 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13083-4 1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