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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藍瑞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08763-2 1 207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