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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賴白美麗代 理 人 賴福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41969-4 1 131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