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洋鑫螺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榮彬訴訟代理人 陳月桂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3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44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盈附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承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山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 洋鑫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9月18日 2萬8770元 AN185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