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郭書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並民國
114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郭書緯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4年8月25日 350,000元 BF9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