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善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40596-9 1 1000 2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40597-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