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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徐健智即徐深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徐深池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取得,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於114年8月1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徐深池於114年5月19日死亡,所遺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取得等情,有聲請人於本院公示催告程序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公示催

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並於114年8月1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全文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亦堪認定。

㈢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5年2月

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502426-9 1 1,000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298783-8 1 85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