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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楊琬琳即楊智評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8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裁定及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48640-6 1 177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79534-6 1 148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