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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1號聲 請 人 許炳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4年8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5年3月2日屆滿(因115年2月28日適逢星期六,爰順延至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6684-7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