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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67 號公示催告,並民國

114 年9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啟榮印刷設計社 邱昭榮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8月5日 12,600元 BF9105591 002 啟榮印刷設計社 邱昭榮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8月5日 16,000元 BF910559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