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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代 理 人 郭俐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6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南雄企業有限公司 徐福緣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分行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7月10日 572,000元 NA0327695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