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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黃文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黃文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至聲請人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5年3月31日即為本件聲請,惟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5165-6 1 5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