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2號聲 請 人 施淑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2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7月1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欣金屬有限公司 林東亮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歸仁分行 114年9月4日 87,360元 RA444256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