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張良淳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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