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謝依蓁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20243-7 1 276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54347-1 1 285 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189237-3 1 171 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229049-4 1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