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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上易字第 16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七號 潛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因採茶、運茶亟需車輛作為交通工具,惟因本身資力有限,擬以新台幣(下同)三萬至五萬元之代價購買一部贓物,以應所需,乃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元月初某日,委請知情之詹德鵬代為介紹購買贓車,詹德鵬乃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將上情轉知高得村,高得村亦基於牙保贓物之犯意,約一個月後,代覓得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交付之一部引擎號碼3G82D014581號而由不詳姓名之人竊取之藍色小客貨車(原懸掛車牌為0000000號,係乙○○所有,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號前失竊)後,高得村於翌日在嘉義縣瑞水公路交力坪旁將該車交付詹德鵬,詹德鵬乃將甲○○前所交付五萬元中之三萬元當場交付高得村,以為車款,餘二萬元則留供報酬,並通知甲○○當日前來上址取車。而高得村則將前揭所收取之三萬元轉交予某不詳姓名之出賣人,並自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收受五千元之報酬。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嘉義縣○里○鄉○○村○○○段○○○號土地前查獲前開贓車,而循線查知上情(詹德鵬、高得村業經依牙保贓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伍月確定)。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故買贓物犯行,辯稱:伊僅係委請詹德鵬代為介紹購買報廢之中古車,並非有意購買贓物,交車時伊見該車已無車牌,且外表亦破舊,心想係報廢之車輛,故未要求出賣人交付證明文件,伊並不知道所購買之小貨車係贓物云云。

二、經查:

(一)為警查獲而前由被告甲○○買受之引擎號碼3G82D014581號藍色小客貨車,原懸掛車牌為0000000號,係乙○○所有,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號前失竊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乙○○及其父羅吉雄分別於警訊及原審訊問時指述明確,並有贓物領據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各一件在卷可稽。

(二)前開小客貨車係於八十三年二月出廠,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附於警卷可稽,迄至被告甲○○買受之時,車齡僅三年,未曾有重大之肇事紀錄,外觀亦未有嚴重之損壞,案發時價值約三十萬元,亦經同案被告高得村及被害人乙○○供明在卷,是車主豈有可能將之報廢?又動力機械車輛必須領有行車執照,並懸掛車牌,始可駕駛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惟本件被告甲○○警訊中即供承購買該車時,既未懸掛車牌,亦無行車執照,更未辦理過戶手續,若無知贓認識,其誰能信?又報廢車輛,必須向公路監理單位申辦停止使用該車,並撤銷車牌,故辦妥報廢手續之車輛,即不得行駛,僅能當作廢棄物廢棄或拆解零件出售,絕對不能供作行駛之用,至為明灼。被告竟購買報廢車輛供運茶之用,殊與常情有悖。故被告甲○○辯稱:伊誤以為該車係報廢之車輛云云,顯係事後諉責之詞,自不足採。

(三)同案被告高得村迭於原審偵審中供稱:其知道該車係贓車,詹德鵬於牙保當時亦明知是贓車等語(見警卷第二頁及原審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訊問筆錄),且質之同案被告詹德鵬關於交車時車子狀況如何,其亦僅稱:外表油漆有脫落而己,是該車從外表觀之,未為重大之損壞,怎可能是一輛報廢的車輛?故同案被告詹德鵬於原審附合被告甲○○說詞,供稱:不知是贓車云云,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委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原審審酌被告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情節輕重、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以示儆懲。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曾 平 杉法官 蔡 長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