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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上易字第 3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О號

上 訴 人即自 訴 人 丁○○○○會代 表 人 甲○○被 告 丙○○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人在原審自訴意旨以:被告丙○○、乙○○二人係自訴人第五屆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其二人就自訴人之財產、帳冊等均負保管之責,被告丙○○因已連任理事長一屆,依法於屆滿後不得再為連任,其竟與被告乙○○共同基於犯意之連絡,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自訴人第六屆理監事改選,後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將自訴人辦公室上鎖,致使自訴人之職員無法進入,復將自訴人之銀行如附表之金錢及存摺、印信等籍口第六屆之理、監事選舉無效,而據為己有,拒不移交。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妨害自由、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業務侵占、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著有判例。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業務侵占罪、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無非係以被告丙○○、乙○○二人於第六屆理監事改選後猶拒不移交為論據。惟訊之被告二人均否認有前揭行為,被告丙○○辯稱:因第六屆理監事改選過程有瑕疵,且第六屆理監事未依照規定就職已經取消資格,現尚在民事訴訟中,伊只是暫時保管一些物品,沒有侵占、背信情事,我們也沒有繼續執行職務等語;被告乙○○辯稱:自訴人之物非伊保管,移交是理事會的事,伊只是監交,自訴人告伊侵占、背信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被告丙○○、乙○○分別係自訴人丁○○○○會第五屆理事長、常務監事,而為會務之推行,如附表之物係由理監事保管持有等情,業據被告丙○○、乙○○供述明確,核與自訴人指述之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次查,就自訴人丁○○○○會第六屆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以觀,因被告認其選舉過程有瑕疵且未依照規定就職已經取消資格為由,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請求宣告丁○○○○會第六屆理監事當選無效之訴訟,並經該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判決駁回,案經被告丙○○提出上訴後,並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庭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四八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被告丙○○上訴最高法院中等情,分別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六四八號判決書以及上訴狀在卷可按,是丁○○○○會第六屆理監事選舉結果,因被告認其有瑕疵而尚在訴訟中,應堪認定,被告所辯應堪採信。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本既應由理監事保管持有,為自訴人所認,且丁○○○○會第六屆理監事選舉之結果尚在訴訟中,結果未分明之前,被告暫不移交予第六屆理監事,又未發現其有非法處分,尚難認其有易持有為所有或圖為損害自訴人之犯罪意思,自無侵占、背信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何自訴人所指侵占、背信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揆諸前揭判例之意旨,原審判決就侵占、背信部分諭知被告二人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諭知無罪為不當,則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於自訴意旨另指訴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將自訴人辦公室上鎖,致使自訴人之職員無法進入,認被告丙○○另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妨害自由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五七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自訴人就此曾為不起訴處分案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自訴,原審漏未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固有未洽;又自訴意旨指訴被告乙○○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將自訴人辦公室上鎖,致使自訴人之職員無法進入,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妨害自由部分,原審漏未判決,亦有未洽,應予敘明。原審就此部分既漏未判決,乃屬已受請求事項漏予審判,第二審之本院即無從予覆審,即無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問題,自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上訴)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