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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上訴字第 5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О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蔡 敬 文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調查,被告於出庭時應攜帶玖伍德封有限公司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送貨單及有乙○○簽名新型專利申請書之「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法官 蔡 崇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