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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上重更(九)字第 4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九)字第四六一號 A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 國 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 松 柏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八六、一三五六二號;併案案號:同前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九九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0、一一九八、一五八五、一六六一、二一一0、二七五九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0一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九次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連續強劫而強制性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叁年。

扣案盜匪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財物即行動電話壹支應發還被害人張○○,編號2所示財物即行動電話壹支應發還被害人辰○○。未扣案盜匪所得被害人己○○所有之普通汽車(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及機器腳踏車(機車)駕駛執照各壹枚應發還被害人己○○。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方法,強劫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所有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已花完。甲○○又與庚○○(已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方法,共同強劫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所有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物,二人並以劫自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葉秀容、編號所示被害人許淑玲及編號所示被害人壬○○之提款卡各一張、編號所示被害人王○○之提款卡二張,於逼問出密碼後分別於編號、、、所示之時間至自動提款機,依序詐領新台幣(下同)九萬元、三萬元、五萬元、十萬五千元(十萬元及五千元);二人另劫自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蘇秀英之提款卡一張,於逼問出密碼後於編號所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欲提領存款時,因提款卡密碼不合,被自動提款機咬住而未遂,甲○○與庚○○強劫所得之財物,除發還被害人外,將典當現金及劫得現金朋分花用罄盡。甲○○另基於性侵害之概括犯意,利用劫持被害人機會,先後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強劫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鄭00、林00、宗00財物時,並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致使該三女不能抗拒而予強制性交得逞。甲○○復與庚○○、「楊金木」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方法,共同強劫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所有該編號所示之財物,得手後三人朋分花掉。

二、案經被害人宗00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由該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強劫右揭被害人財物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否認對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鄭00、編號所示被害人林00、編號所示被害人宗00三人強制性交,辯稱:被害人鄭00提起要發生性關係,她自己跑到車內後座發生性關係,其與被害人林00發生性關係是她提起,在舞廳有先與其談到要其付性交易費用,才要與其出去,其有付性交易費用一萬元,宗00係主動與其發生性關係,均不是強制性交云云。經查:

(一)被告自白強劫右揭被害人財物等情,核與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訊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贓物領據、照片、當舖保管條及扣案之行動電話二支,附表四所列贓物等在卷足資佐證,對扣得之行動電話黑色、咖啡色分別為被害人辰○○、張○○所有,亦經指認明確。

(二)被告於搶劫時對被害人鄭00、林00、宗00三人是否強制性交,於原審及本院前各審先後供述不一,其於本院上重更八審時辯稱:其與被害人鄭00等三人發生性關係,其事先花錢帶被害人鄭00、林00、宗00三人出場,已包含額外性交易之費用,不是強制性交,林00係自願與其性交云云。於本院本審則辯稱:被害人鄭00提起要發生性關係,她自己跑到車內後座發生性關係,其與被害人林00發生性關係是她提起,在舞廳有先與其談到要其付性交易費用,才要與其出去,其有付性交易費用一萬元,宗00係主動與其發生性關係,均不是強制性交云云。惟據被害人鄭00、林00、宗00於警訊時及宗00於本院上重更訴調查時,林00於本院上重更一審調查時均指述遭被告強制性交,非為性交易,且於舞廳、西餐廳、理容院服務之小姐,非屬娼妓,衡情被告所繳付帶出場費用,僅止將小姐自上開舞廳等處「帶出場」,並非表示均可性交,須出場後另行議價性交易始合常理,而被告於警訊亦自白強制性交鄭00等三人不諱,其雖以警訊自白強制性交係遭刑求云云,惟證人即當時製作筆錄之警員康春生、陳秀森均到庭證稱被告甲○○很合作,筆錄係依其自白而製作,亦經其過目,並無任何刑求之事而被告對究係何人對其刑求,亦無法舉證,何況被告亦自承製作筆錄時其父有在場,且被告於警局時身上亦無遭刑求之任何傷痕,加以被告又不否認有與該三名被害人姦淫,衡情承辦員警並無對其刑求之必要,足證被告所辯遭刑求才自白強制性交被害人云云,不足採信。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因未付錢予小姐,小姐方告其強制性交等語(原審卷第三一頁正面),由其自承未付錢與小姐觀之,即可證明其所辯花錢帶小姐出場,即包括性交易之費用云云與事實不符。又被害人林00雖稱當時未抗拒即將褲子脫下,然被告甲○○當時既對林00恫稱有槍,以被害人林00為弱女子,加以在車內,地處偏僻之處,孤立無援,且心裡極端恐懼之下,客觀上應屬遭受脅迫而不能抗拒,而被告與林00素昧平生,衡情林00應無自願與其性交之可能,被告上開所辯其帶被害人鄭00、林00、宗00三人出場已包含額外性交易費用,且該三人係自願與其性交云云,純屬避重就輕之詞,亦不足採。再者被害人宗00雖稱被告猶有強制性交綽號「林○○」之女子,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衡之被害人宗00當時眼睛被矇著之情況,是否得見被告強制性交他人,已有疑義,參以被告與其他女子發生關係,均有承認,衡情應無獨對強制性交綽號「林○○」堅決否認之必要,是宗00所稱被告另有強制性交綽號「林○○」,尚無從採信。又被告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稱: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辰○○與申○○均與其在車內發生性關係,編號所示楊○○亦有與其發生性關係,惟被害人辰○○與申○○於警訊時均指稱被告對其等猥褻,並未指稱被告對其等強制性交;被害人楊○○於警訊時並未指稱遭被告猥褻或強制性交,被告自白與被害人辰○○及申○○在車內發生性關係,及與被害人楊○○發生性關係,是否與事實相符,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尚難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至於被告於本院本審審理時聲請傳訊被害人申○○及楊○○證明被告與其等有發生性關係,被害人申○○經本院本審傳訊未到庭,惟據被害人申○○及楊○○於警訊時均未指稱被告與其等發生關係,本院認無再予傳訊必要。

(三)附表一編號3、、之被害人侯雅美、卯○○、壬○○於警訊時雖指稱被告有持槍,惟被告及庚○○均否認有持任何兇器強劫,供稱係以手指佯裝手槍抵住被害人腰或太陽穴,以嚇唬被害人。經查被害人卯○○、壬○○於警訊時均供稱先被矇住眼睛、雙手被綁後,被告才持槍抵住等語(見南市警四刑偵字第0六七號警卷第三頁、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八六號偵查卷第十四頁反面),卯○○於本院上重更一審時亦指稱:「我們眼睛被矇起來,亦沒有看到有無槍」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五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五號卷第二四頁),而與被害人卯○○同時被劫之王○○亦於本院同審中供稱:「我被矇眼,他們說是槍:

::」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五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五號卷第一四三頁),質言之,被害人均係眼睛被矇之後才感到被槍抵住太陽穴,因而被告所辯以手指佯裝手槍,非不可採。又被害人侯雅美雖稱被告有亮槍,然依被告作案多起,未發現係持槍行劫者,復查無佐證以證明被害人侯雅美此項指述為真實,被害人侯雅美印象謂被告有持槍抵住,而應係被告以手指佯裝。至於被告於本院本審審理時雖供稱其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搶劫財物有持手槍一把,係「楊金木」送給其與共犯庚○○,由其保管,其與「楊金木」去埋在臺中縣清水鎮其朋友住的地方一個庭院,還有一把手槍沒有犯案,放在新竹其舅媽處云云,惟本院本審命臺南市警察局警員陳世平及其他警員押同被告,前往臺中縣清水鎮其朋友處及新竹其舅媽處搜查該二把手槍,均找不到臺中縣清水鎮其朋友處及新竹其舅媽處,未搜查到該二把手槍,被告後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又供稱其已知其舅媽之地址及到臺中縣清水鎮應該可以找到「楊金木」之朋友,可以找到該二把手槍云云,本院本審又再命警員陳世平及其他警員押同被告前往搜查,於出發時被告卻供稱不知其舅媽地址,警方向臺中縣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查詢並無「楊金木」此人,有警訊筆錄二份及申請表影本一份附於本院本審卷可參,故此次即未押同被告前往前開處所搜查該二把槍。經本院本審調查時提訊共犯庚○○,據共犯庚○○供稱:其未看過被告持槍,被告跟其說被告單獨犯案時均有帶槍,被告說其將槍藏在其老家附近等語,從被告及共犯庚○○上述供詞及警員押同被告前往前開處搜查該二把手槍未獲觀之,被告是否有其所供該二把手槍,非無可疑,嗣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供稱其於附表一編號5、8所示強劫財物時亦有帶槍等語,因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該二把手槍,故難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8、、所示搶劫財物時持有手槍,其對被害人稱車上有槍應係口頭恐嚇。又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麗真於警訊時雖供稱被告持扁鑽(參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二號偵查卷第二三頁反面),惟被告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否認,衡情係因當時為凌晨一時許,天色已暗,加以被害人陳麗真處於恐懼之中,因而將美工刀誤認為扁鑽所致。

(四)被告歷次所犯強劫行為,除附表一編號所示強劫係被告與共犯庚○○、「楊金木」三人共犯外,其非單獨犯之,即係與庚○○共犯之,並無其他第三人參與,且被告一再堅稱:被害人壬○○係共犯庚○○帶出場,其則站在○○○舞場旁之自用小客車旁,俟被害人壬○○進入車內遭矇上眼睛,他再進入車內,庚○○始強拿該被害人皮包給他,他就翻弄皮包,可能被害人壬○○進入汽車前看他在車旁,就算一人,另矇上眼後,渠不知係庚○○拿皮包,誤為另一人,而他翻弄其皮包,又誤為其他一人,因此被害人壬○○在警訊時即指稱有共犯計四人等語,況查被害人壬○○對後述遭盜領金額,猶記憶有誤,則其於警訊時指稱附表一編號第號實施強劫之人連同被告,應有四人等情(參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八六號偵查卷第十四頁反面、第十五頁),顯與事實有未合。又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陳麗真於警訊雖指稱係共犯庚○○向其強盜,然被告供承係其向被害人陳麗真強劫,被害人陳麗真亦到庭指認確係被告向其強劫,因而對被害人陳麗真強劫者當係被告無訛。又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辰○○及申○○於警訊時雖未指稱被告及共犯庚○○如何以強暴、脅迫或他法強劫?是否已不能抗拒?惟被告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你對辰○○及申○○如何施用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搶劫她們的財物?)我跟她們說我經濟不好,請她們幫我,和以前做案的方法是一樣,是離開的時後才矇住她們的眼睛及綁住雙手。」「(庚○○上次在本院講你們強劫都是從舞廳帶出場,用口頭恐嚇說我們是跑路,然後把她們的雙手綁起來,用膠布把眼睛矇起來,然後搶皮包裡的東西,皮包沒有帶走,你有何意見?)那是庚○○的做法,我不是這樣做。」等語。共犯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供稱:「(辰○○及申○○你們如何搶劫?)如果在路口這二個人就不是了。」「(地點在路口,也許是你們開車停車路口?)我不知道她們名字,我們強劫都是從舞廳帶出場,用口頭恐嚇,說我們是跑路,然後把她們的雙手綁起來,用膠布把眼睛矇起來,然後檢查她們的皮包,搶皮包的東西,皮包沒有帶走。」等語,故被告及共犯庚○○強劫被害人辰○○及申○○之財物亦係與其等以前犯案之方法同,即以其等在跑路,車上有槍等恐嚇被害人,並以膠布綑綁被害人之雙手,及矇眼使不能抗拒而劫取財物。

(五)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寅○○於警訊時指稱其遭被告及共犯庚○○強劫現金六千餘元,又搶劫其提款卡,強迫其說出提款卡號碼,共領三次領了九萬元等語。共犯庚○○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亦供稱其使用被害人寅○○之提款卡領九萬元,領了二、三次。被害人寅○○經本院本審調查時傳訊未到庭,惟從上述可見被告及共犯庚○○係強劫被害人寅○○之現金六千餘元,另以提款卡接續領三次共詐領九萬元。被告及共犯庚○○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均供稱其等強劫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藝名「宣兒」之現金不知多少錢,與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藝名「宣兒」同時遭被告及共犯庚○○強劫財物之被害人午○○於警訊時亦未稱被害人「宣兒」遭強劫之皮包內有多少錢,經本院本審調查時傳訊被害人午○○未到庭,惟查被告於本院上重更一審調查時供稱其強劫被害人藝名「宣兒」現金三千元,強劫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藝名「小雨」現金六千元,而本院上重更一審判決書並增列該二項(參見本院八十五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五號卷第二九四頁及該審之判決書),故被告強劫被害人藝名「宣兒」現金應為三千元。又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壬○○於警訊時指稱其係被盜領九萬元(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八六號偵查卷第十四頁反面),惟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函查結果,被害人壬○○係被盜領五萬元,有該行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世銀康字第0000一四號函檢附壬○○之存款對帳單一份附本院卷足稽,經本院本審傳訊被害人壬○○未庭,惟依上開函查結果被害人壬○○應係被盜領五萬元,被害人壬○○於警訊所稱其遭被告盜領九萬元,應係記憶有誤。又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辛○○於警訊時雖指稱被搶現金一萬四千餘元,然被告甲○○堅稱該次係劫得一萬七千元;編號所示被害人壬○○於警訊雖未言及有被強劫K金鑽戒一只之事,然被告堅稱尚強劫其所有K金鑽戒一只;編號9所示被害人張宛莉於警訊時指稱被告強劫現金三千元,然被告堅稱強劫四千元。

徵諸上情,被告所言所劫得之財物猶較被害人所供為多,衡之被告係得手後花用之人,當較突然被強劫之被害人清楚所劫係何物,因而被告劫得之財物自以被告自身所供較為可採。又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己○○於警訊時指稱其被強劫駕照,惟未稱何種駕照,經經本院本審傳訊被害人己○○未到庭,經向臺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函查其住所,據覆「查無此門牌編號」,有該所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里示戶字第7838號答覆表一份附於本院本審卷可按,經本院本審向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臺中監理所)函查被害人己○○考領自小客車或機車駕照,據臺中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函覆被害人考領機器腳踏車(機車)駕駛執照,有該站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九0中監中字第九000二一一號函所附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影本一份附於本院本審卷足憑,又據臺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函覆被害人考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有該站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九0中監豐字第九000五五八號函所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影本一份附於本院本審卷足參,而被告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亦供稱:其強劫被害人己○○之駕照二枚,自小客車駕照及機車駕照都有,足見被害人己○○遭被告強劫之駕照為普通汽車(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及機器腳踏車(機車)駕駛執照各一枚。

(六)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取,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劫而強姦者」,修正為:「強劫而強制性交者」,刑度不變,仍處死刑,業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劫而強制性交者」之規定。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6、、所示對被害人鄭00、林00、宗00三人搶劫時強制性交,均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強劫強制性交罪;附表一編號1至5、7至、至、至所示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以強暴或脅迫致使各該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劫取其財物,均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劫財物罪。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已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修正公布增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處罰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故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詐領自動提款機之現金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公訴人認係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劫得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蘇秀英之提款卡一張,於逼問出密碼後,於編號所示時間至自動提款機欲提領存款時,因提款卡密碼不合,被自動提款機咬住而未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不處罰未遂犯,故該部分不構成犯罪。被告與共犯庚○○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共同強劫財物部分與編號、、、所示共同詐領存款部分,被告與共犯庚○○、「楊金木」就附表一編號所示共同強劫財物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共犯庚○○同時同地共同強劫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林志亮、林雪卿,編號所示被害人黃瓊慧、楊○○,編號所示被害人辰○○、申○○,編號所示被害人葉秀容、張秀梅,編號所示被害人午○○、藝名「宣兒」,編號所示被害人許淑玲、張○○,編號所示被害人宗00、綽號「林○○」,編號所示被害人黃○○、陳○○,編號所示被害人王○○、卯○○,編號所示被害人蘇秀英、蔡切,編號所示被害人辛○○、丁○○,編號所示被害人己○○、藝名「小雨」,編號所示被害人子○○、陳秀渝,編號所示被害人林真玉、曾麗鳳,編號所示被害人何秋滿、王智瑩之財物;被告與共犯庚○○、「楊金木」同時同地共同強劫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唐秀蓮、熊娜琍之財物,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強劫財物罪處斷。被告先後所犯多次強劫財物罪及多次強劫強制性交罪,所犯基本構成要件(強劫財物)相同、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強劫強制性交一罪,該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不得加重其刑。被告先後所犯多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連續強劫強制性交及連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強劫強制性交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編號1()、4(7)、5(8)、6(1)、(9)、()、(、)、()、()、(2)、(

、本院上重更一審判決增列被害人藝名「宣兒」)、(4)、(5)、(、本院上重更一審判決增列被害人藝名「小雨」)、(6)、()、(3、)所示強劫財物部分(括號內之編號為原判決附表所列之編號)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強劫財物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附表一編號所示強劫財物罪乃被告所為,已據被害人鄭翁玉梅指認在卷,亦為被告所自承,原判決誤為共犯庚○○所為,容有未洽。(二)原判決附表編號與3、與4、與,係同一件,竟予重複論述,是有未當。(三)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劫強姦罪改為強劫強制性交罪,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已另增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處罰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所示詐領自動提款機之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原審亦未及適用新法處斷,且認附表一編號、所示詐領自動提款機之現金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未論及附表一編號、所示詐領自動提款機之現金部分,容有未洽。被告所為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蘇秀英之存款部分,因提款卡密碼不合,被自動提款機咬住而未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並不處罰未遂犯,此部分尚不構成犯罪,原審亦未論及,而被告與庚○○就此部分原審認係共同正犯,自有未當。(四)被告於原審供稱遭警刑求(參見原審卷第二六二頁反面),原審未加調查審認,竟遽採警訊之自白為判決基礎,亦有未當。(五)被告於偵查中即否認強劫(強制性交)林00(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0號卷第五二頁),原判決竟謂其坦承不諱,亦有誤解。(六)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告尚有劫取「宣兒」之錶及三千元、編號所示尚有劫得「小雨」之六千元現金,原判決漏未審究,核有疏漏。(七)附表一編號所示犯罪時間係七月初,原判決誤為七月底,犯罪時間有所誤認。(八)被害人林雪卿於警訊指稱被劫走勞力士手錶一個及現金二千等語(參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五0號卷第十三頁反面),而另勞力士手錶一個、鑽戒一只與現金三千元,係同時間另一被害人綽號「合歡」之林志亮所有(證物卷一頁林志亮筆錄參照),乃原判決卻指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林雪卿遭劫勞力士手錶一個、現金二千元、手錶一個、鑽戒一只,顯與卷內資料不符,亦有未洽。(九)原判決理由欄謂被告坦承其劫得被害人壬○○之提款卡後,至自動提款機詐領九萬元等語,惟查被告辯稱其僅至提款機提領五萬元等語,雖被害人壬○○於警訊則指稱係被盜領九萬元,經本院前審函查該提款卡銀行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之存款對帳單,該單載明係提領五萬元,有前開對帳單附卷可稽,因之,原判決上開認定被告提領九萬元即與事實未合。(十)被告強劫所得財物除已發還或不能發還(提款卡被咬住)外,原判決未將扣案行動電話二支各發還被害人張○○、辰○○,且未查明未扣案之被害人己○○所有被強劫之駕駛執照為普通汽車(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及機器腳踏車(機車)駕駛執照各一枚,並發還被害人己○○。亦有未妥。(十一)犯罪所得財物中經扣案部分何以不發還被害人,未予說明,亦有疏失。(十二)懲治盜匪條例第八條有準用刑法總則之特別規定,原判決據上論結欄誤載為刑法第八條,核有未洽。(十三)公訴人就被告涉犯附表二所列之強劫強制性交等罪嫌部分,係以行政公文函請原審法院併入繫屬中之本案論罪科刑部分之強劫強制性交案件予以審判,該請求併辦之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之存在,原審既認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即與已論罪科刑部分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本無從為實體上審判,而原審判決竟於理由欄第三段載稱檢察官檢察官請求併辦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亦有不當。(十四)被告再犯性侵害之可能性仍高,原審未及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令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三年,容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強制性交雖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查被告甲○○年輕力強,不思進取,自食其力,竟以較高之費用誘使理容院等夜間上班女郎予以順利帶出場後,以綑綁等暴力方法強劫他人財物,達三十多人之多,其中又強制性交被害人三人,造成婦女之極度創傷,影響社會治安至鉅,原應處以極刑,以昭炯戒。然被告於各次犯行尚查無對被害人身體健康施以暴行毆打致傷,甚有於臨走前丟美工刀、打火機供被害人安全離開,犯罪後除對強姦部分尚為爭執外,其餘各次強劫財物犯行,均坦認其罪,事後並已向被害人致歉,而取得不少被害人之諒解,有其提出被害人王智瑩等人寄發之信函及陳麗真報告書一份均附卷可參,顯見其良心未泯,惡性尚未至無可原諒之程度,被告行為時年歲尚輕,其以金錢誘使工作於舞廳等公共場所女子外出強制性交,對後果之嚴重性思慮未週,其因而觸犯惟一死刑之重罪,其情節即非毫無憫恕之處,宜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爰依上說明及審酌被告前此尚無前科、素行尚非不良,並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盜匪所得財物中之如附表三之行動電話二支係於獲案時為警在共犯庚○○持有中查獲,已為經辦警員陳世平到庭供明,而為被害人張佩雲、辰○○所有,亦為被告指證在卷,應諭知發還被害人張佩雲、辰○○。又未扣案之被害人己○○所有遭被告及共犯庚○○強劫之普通汽車(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及機器腳踏車(機車)駕駛執照各一枚,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已滅失,亦諭知發還被害人己○○。又查本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多次盜匪所得,除上列二支行動電話及被害人己○○之自小客車駕照及機車駕照各一份枚外,各欄有註明已發還被害人及金融卡被咬住無法發還外,其餘各財物,已據被告供明均予以典當或變現,並任其流當而不贖回,均不復存在,所得現金(含典當所得)亦均已花費罄盡,案發後經警循線至銷贓之當舖起獲如附表四之手錶,金飾等物各情,已據臺南市警察局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南市警刑肅字第00三四九號,該局刑警隊八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南市警刑偵字第七一八號函述收典當舖均出於不知情而入當,並據承辦警員陳世平到庭證述:扣案之手錶十六個、金飾八只均係由當舖內查獲扣案者,被告係冒用他人名義典當,當舖是照一般手續入當登記,尚未發現有不法收當情事云云,並有各當舖出具之保管單,典當紀錄表等資料附於警卷可考。按典當業既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在案,本案扣案由各典當業起獲之上開手錶、金飾,既查無收當業者有故為收贓之不法情事,自不得遽予發還被害人,併此敘明。又被告潛意識中性需求仍強烈,多以壓抑方式處理,對被害人深感愧疚並表示有悔意,整體而言,其再犯性侵害罪行之可能性仍存在,有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八九嘉南般字第0一三四一號號函所附性侵害加害人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附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重更(八)字第四八一號卷(第三一二頁)足參,顯見被告有施以治療之必要,鑑於判處無期徒刑亦有假釋出獄之可能,因而所犯有關強制性交部分之罪,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三年。

四、公訴人移送原審法院併辦認被告有附表二所列各次強劫強性交犯行,經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前述犯行。經查被告於警訊固曾自白有上開犯行,惟被害人為誰無從查考,自尚難僅憑被告警訊自白而遽認有附表二之強劫財物及強劫強制性交犯行。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請求併辦之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之存在,因之,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從為實體上判決,原審未予退還,自應發還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懲治盗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陳 清 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嚴 巧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法條:

懲治盗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八、強劫而強制性交者。附表一:(原判決附表之編號在括號內)┌─┬───┬───┬───┬───┬───────┬─────────┐│編│行為人│時 間│地 點│被害人│劫 得 財 物│ 犯 罪 方 法 ││號│ │(民國)│ │ │ (新臺幣) │ │├─┼───┼───┼───┼───┼───────┼─────────┤│1│甲○○│八十三│台南市│林秋萍│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場藉詞帶││︵│ │年三月│中華西│ │、四萬元 │被害人出場,至犯罪│││ │六日凌│路一段│ │ │地點,以其殺人在跑││︶│ │晨一時│安平工│ │ │路,不合作要殺被害││ │ │許 │業區旁│ │ │人,致使不能抗拒,││ │ │ │甲○○│ │ │劫取財物。 ││ │ │ │所駕汽│ │ │ ││ │ │ │車內 │ │ │ │├─┼───┼───┼───┼───┼───────┼─────────┤│2│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陳麗真│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廳帶出場後│└─┴───┴───┴───┴───┴───────┴─────────┘┌─┬───┬───┬───┬───┬───────┬─────────┐│︵│ │年三月│中華西│ │、鑽戒一只、九│⑴美工刀抵住被害人│││ │中旬某│路一段│ │千二百元、項鍊│腰部⑵對被害人稱渠││︶│ │日凌晨│安北路│ │一條、手鍊一條│在跑路車上有槍等恐││ │ │一時 │一段安│ │(已領回鑽戒)│嚇被害人,並以膠布││ │ │ │工二號│ │ │綑綁被害人之雙手,││ │ │ │橋下 │ │ │及矇眼使不能抗拒而││ │ │ │ │ │ │劫取財物。 │├─┼───┼───┼───┼───┼───────┼─────────┤│3│同 右│八十三│高雄市│侯雅美│滿天星手錶一個│自高雄○○舞廳帶被││︵│ │年三月│左營區│ │、鑽戒一只、一│害人出場以手指佯手│││ │中旬某│左營國│ │萬元 │槍抵住被害人太陽穴││︶│ │日凌晨│小附近│ │ │並以編號2之⑵之方││ │ │一時 │甲○○│ │ │法劫財。 ││ │ │ │所駕汽│ │ │ ││ │ │ │車內 │ │ │ │└─┴───┴───┴───┴───┴───────┴─────────┘┌─┬───┬───┬───┬───┬───────┬─────────┐│4│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楊玉雲│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場將被害││︵│ │年三月│安平區│ │、一萬元許 │人帶出場,以編號2││7│ │二十六│頂美社│ │ │之⑵之方法劫財。 ││︶│ │日凌晨│區附近│ │ │ ││ │ │二時許│甲○○│ │ │ ││ │ │ │所駕汽│ │ │ ││ │ │ │車內 │ │ │ │├─┼───┼───┼───┼───┼───────┼─────────┤│5│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林明珠│三萬元、勞力士│自○○舞場將被害人││︵│ │年三月│崇明十│ │手錶一個 │帶出場後,以手掐脖││8│ │底某日│七街前│ │ │子,以編號2之⑵之││︶│ │凌晨二│空地李│ │ │方法劫財。 ││ │ │時許 │國生所│ │ │ ││ │ │ │駕汽車│ │ │ ││ │ │ │內 │ │ │ │└─┴───┴───┴───┴───┴───────┴─────────┘┌─┬───┬───┬───┬───┬───────┬─────────┐│6│甲○○│八十三│台南市│鄭00│女用勞力士手錶│自○○○理容院帶被││︵│ │年四月│東區文│ │一個、金手鍊一│害人出場後,持美工││1│ │初旬某│化中心│ │條、金幣項鍊一│刀抵住被害人並告以││︶│ │日凌晨│附近空│ │條、一萬餘元 │其係殺人犯,致使不││ │ │二時許│地李國│ │ │能抗拒,而強劫財物││ │ │ │生所駕│ │ │並強姦被害人。得逞││ │ │ │汽車內│ │ │後持膠布矇被害人雙││ │ │ │ │ │ │眼並綑綁雙手,再丟││ │ │ │ │ │ │美工刀供其解開。 │├─┼───┼───┼───┼───┼───────┼─────────┤│7│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癸○○│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廳帶出後││︵│ │年四月│五期重│ │、鑽戒一只 │,開車至五期重劃區│││ │中旬某│劃區李│ │ │內,以編號2之⑵之││︶│ │日凌晨│國生所│ │ │方法劫取財物。 ││ │ │零時許│駕汽車│ │ │ │└─┴───┴───┴───┴───┴───────┴─────────┘┌─┬───┬───┬───┬───┬───────┬─────────┐│ │ │ │內 │ │ │ │├─┼───┼───┼───┼───┼───────┼─────────┤│8│同 右│八十三│高雄市│蘇寶蘭│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廳帶被害人││︵│ │年四月│愛河邊│ │、行動電話一支│出場後,手掐被害人│││ │間某日│某三溫│ │ │脖子,並恐嚇有槍致││︶│ │ │暖前李│ │ │使不能抗拒,而劫取││ │ │ │國生所│ │ │財物。 ││ │ │ │駕汽車│ │ │ ││ │ │ │內 │ │ │ │├─┼───┼───┼───┼───┼───────┼─────────┤│9│同 右│八十三│高雄市│張宛莉│勞力士手錶一個│將被害人自高雄○○││︵│ │年五月│中正路│ │、白金戒指一只│舞廳帶出場後(當時│││ │初某日│高速公│ │、四千元 │未帶「小紅莓」出場││︶│ │ │路附近│ │ │),以編號2之⑵之││ │ │ │ │ │ │方法劫財。 │└─┴───┴───┴───┴───┴───────┴─────────┘┌─┬───┬───┬───┬───┬───────┬─────────┐││同 右│八十三│台中市│鄭翁玉│勞力士手錶一個│自台中○○○舞場帶││︵│ │年五月│三民西│梅 │、鑽戒一只、行│被害人出場後,以編││9│ │底某日│路路底│ │動電話一支、黃│號2之⑵之方法劫財││︶│ │晚上十│空地李│ │金戒子一只、二│。 ││ │ │一時許│國生所│ │萬元(行動電話│ ││ │ │ │駕汽車│ │已領回) │ ││ │ │ │內 │ │ │ │├─┼───┼───┼───┼───┼───────┼─────────┤││甲○○│八十三│嘉義市│唐秀蓮│勞力士手錶一個│自嘉義○○○夜總會││︵│庚○○│年六月│中興路│ │、K金戒指一只│將被害人帶出場,以│││「楊金│底某日│附近工│ │、K金項鍊一條│編號2之⑵之方法劫││︶│木」 │凌晨一│地空屋│ │、五千元 │取被害人之財物。(││ │ │時三十│內 ├───┼───────┤事後丟美工刀及打火││ │ │分許 │ │熊娜琍│勞力士手錶一個│機供解繩)。 ││ │ │ │ │ │、鑽戒一只、二│ ││ │ │ │ │ │萬元 │ │└─┴───┴───┴───┴───┴───────┴─────────┘┌─┬───┬───┬───┬───┬───────┬─────────┐││甲○○│八十三│台中市│林雪卿│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場帶被害人││︵│庚○○│年七月│崇德路│ │、二千元 │出場,以編號2之⑵│││ │初某日│一段路│ │ │之方法劫取被害人之││、│ │ │底之某│ │ │財物。 │││ │ │工地 ├───┼───────┤ ││︶│ │ │ │林志亮│勞力士手錶一個│ ││ │ │ │ │(綽號)│、鑽戒一只、三│ ││ │ │ │ │「合歡│千元 │ ││ │ │ │ │」) │ │ │├─┼───┼───┼───┼───┼───────┼─────────┤││甲○○│八十三│高雄市│黃瓊慧│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廳將被害人││︵│庚○○│年七月│楠梓加│ │、鑽戒一只、四│帶出場後,同2之⑵│││ │二十二│工區附│ │千元 │之方法。 ││︶│ │日凌晨│近 ├───┼───────┤ ││ │ │二時 │ │楊○○│勞力士手錶一個│ │└─┴───┴───┴───┴───┴───────┴─────────┘┌─┬───┬───┬───┬───┬───────┬─────────┐│ │ │ │ │ │、五千元、行動│ ││ │ │ │ │ │電話一支 │ │├─┼───┼───┼───┼───┼───────┼─────────┤││甲○○│八十三│高雄市│林00│勞力士手錶一個│自高雄○○○○俱樂││︵│ │年七月│武聖路│ │、項鍊一條、腳│部帶出後,以後座有│││ │底某日│旁李國│ │鍊一條、金戒指│槍等恫嚇被害人,並││︶│ │ │生所駕│ │四只、陰陽指二│矇眼,致使不能抗拒││ │ │ │汽車內│ │只、二萬一千元│而強劫財物並強姦被││ │ │ │ │ │ │害人。 │├─┼───┼───┼───┼───┼───────┼─────────┤││甲○○│八十三│桃園市│辰○○│勞力士手錶一個│以2之⑵強劫財物(││︵│庚○○│年八月│中正路│ │、珍珠項鍊一條│被告強制猥褻未據告│││ │五日三│同德二│ │、行動電話一支│訴)。 ││︶│ │時五十│街口汽├───┼───────┤ ││ │ │分許 │車內 │申○○│勞力士手錶一個│ ││ │ │ │ │ │、五千元 │ │└─┴───┴───┴───┴───┴───────┴─────────┘┌─┬───┬───┬───┬───┬───────┬─────────┐││同 右│八十三│桃園市│寅○○│勞力士手錶一個│於○○○酒店喝酒後││ │ │年八月│大興西│ │、六千餘元、提│,藉詞將被害人二人││︵│ │六日凌│路二段│ │款卡一張、呼叫│帶出場,至犯罪地點││2│ │晨一時│八九巷│ │器一個,另以提│即以正在跑路、車上││︶│ │許 │口 │ │款卡連續三次共│有槍等恫嚇被害人,││ │ │ │ │ │詐領九萬元 │並以膠布綑綁被害人││ │ │ │ │ │ │之雙手,復矇住其眼││ │ │ │ │ │ │睛,致使不能抗拒,││ │ │ │ ├───┼───────┤而劫取財物。 ││ │ │ │ │張秀梅│勞力士一個、三│ ││ │ │ │ │ │千餘元 │ ││ │ │ │ │ │ │ │└─┴───┴───┴───┴───┴───────┴─────────┘┌─┬───┬───┬───┬───┬───────┬─────────┐││同 右│八十三│桃園市│午○○│勞力士手錶一個│同編號之方法(自││︵│ │年八月│中正路├───┼───────┤○○○舞廳帶被害人│││ │九日凌│金豪舞│藝名「│勞力士錶一個、│出場) ││︶│ │晨三時│廳附近│宣兒」│三千元 │ ││ │ │許 │ │ │ │ │├─┼───┼───┼───┼───┼───────┼─────────┤││同 右│八十三│高雄市│許淑玲│勞力士手錶一個│同編號之方法(自││︵│ │年八月│楠梓區│ │、鑽戒二只、二│○○舞廳帶被害人出│││ │中旬某│後勁一│ │千元、提款卡一│場)。 ││︶│ │日凌晨│民主電│ │張,另以提款卡│ ││ │ │一時 │視台附│ │一張詐領三萬元│ ││ │ │ │近 │ │(戒指二只已領│ ││ │ │ │ │ │回) │ ││ │ │ │ ├───┼───────┤ ││ │ │ │ │張○○│手錶一個、行動│ ││ │ │ │ │ │電話一支、八千│ ││ │ │ │ │ │元 │ │└─┴───┴───┴───┴───┴───────┴─────────┘┌─┬───┬───┬───┬───┬───────┬─────────┐││同 右│八十三│高雄縣│宗00│勞力士手錶一個│自高市○○舞廳帶被││︵│ │年八月│仁武鄉│及不詳│、行動電話一支│害人出場後,以膠布│││ │十四日│某處空│姓名女│、一萬元、金融│矇眼,並綑綁雙手,││︶│ │凌晨二│屋 │子(綽│卡一張(均為宗│反抗即打頭,致使不││ │ │時 │ │號林碧│女所有已領回手│能抗拒而取財物;並││ │ │ │ │瑤) │錶) │強姦宗女。 │├─┼───┼───┼───┼───┼───────┼─────────┤││同 右│八十三│高雄市│黃○○│手錶一個、鑽戒│同編號方法,自○││︵│ │年八月│三民區│ │一只、二千元 │○○大舞廳帶被害人│││ │間 │漢口街├───┼───────┤出場,甲○○有撫摸││︶│ │ │路旁 │陳○○│勞力士手錶一個│黃女胸部及下體,陳││ │ │ │ │ │、鑲鑽戒指一只│女胸部(強制猥褻部││ │ │ │ │ │、金幣項鍊一條│分未據告訴) ││ │ │ │ │ │、行動電話一支│ ││ │ │ │ │ │、八萬元 │ │└─┴───┴───┴───┴───┴───────┴─────────┘┌─┬───┬───┬───┬───┬───────┬─────────┐││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王○○│勞力士手錶一個│自○○○舞廳藉詞將││︵│ │年八月│中華西│ │、白金項鍊一條│被害人二人帶出場後││4│ │十七日│路文南│ │、提款卡二張、│,庚○○以手指佯裝││︶│ │凌晨一│二街 │ │十一萬二千元(│手槍,以編號方法││ │ │時許 │ │ │提款卡二張詐領│,致使不能抗拒,而││ │ │ │ │ │十萬元及五千元│劫取財物。走後丟打││ │ │ │ │ │、另自王○○身│火機供解繩。(李國││ │ │ │ │ │上劫七千元共十│生並持美工刀脅迫蔡││ │ │ │ │ │一萬二千元) │素真) ││ │ │ │ ├───┼───────┤ ││ │ │ │ │卯○○│黃金項鍊一條、│ ││ │ │ │ │ │黃金戒指一只、│ ││ │ │ │ │ │七萬元 │ │├─┼───┼───┼───┼───┼───────┼─────────┤││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蘇秀英│鑽戒一只、紅寶│同編號方法(自○│└─┴───┴───┴───┴───┴───────┴─────────┘┌─┬───┬───┬───┬───┬───────┬─────────┐│︵│ │年八月│健康路│ │石戒指一只、項│○舞廳帶被害人出場│││ │十九日│三段底│ │鍊一條、行動電│)因密碼不合,被提││︶│ │凌晨一│ │ │話一支、一萬元│款機咬住,詐領未遂││ │ │時 │ │ │、提款卡一張 │。 ││ │ │ │ ├───┼───────┤ ││ │ │ │ │蔡 切│項鍊一條、勞力│ ││ │ │ │ │ │士手錶一個、戒│ ││ │ │ │ │ │指一只、一萬元│ ││ │ │ │ │ │、行動電話一支│ │├─┼───┼───┼───┼───┼───────┼─────────┤││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辛○○│一萬七千元、勞│自○○○舞場將被害││ │ │年八月│永華路│ │力士手錶一個、│人二人帶出場後,以││︵│ │二十八│○○○│ │K金手環三個、│編號方法,致使不││5│ │日凌晨│號前 │ │戒指三只 │能抗拒,而劫取財物││︶│ │一時五│ ├───┼───────┤。事後丟美工刀供解││ │ │十分許│ │丁○○│勞力士手錶一個│開。 │└─┴───┴───┴───┴───┴───────┴─────────┘┌─┬───┬───┬───┬───┬───────┬─────────┐│ │ │ │ │ │、黃金手鍊一條│ ││ │ │ │ │ │、K金項鍊一條│ ││ │ │ │ │ │、女用皮包一個│ │├─┼───┼───┼───┼───┼───────┼─────────┤││同 右│八十三│台南市│壬○○│勞力士手錶一個│同編號方法(自○││︵│ │年八月│中華東│ │、藍寶石一顆、│○○舞廳帶被害人出│││ │二十九│路三段│ │K金鑽戒一只、│場)。 ││︶│ │日 │○○○│ │五千五百元、提│ ││ │ │ │舞場旁│ │款卡一張、另以│ ││ │ │ │ │ │提款卡一張共詐│ ││ │ │ │ │ │領五萬元(錶及│ ││ │ │ │ │ │藍寶石已領回)│ │├─┼───┼───┼───┼───┼───────┼─────────┤││同 右│八十三│台中市│己○○│手錶一個、鑽戒│同編號方法(自○││︵│ │年九月│文心路│ │一只、機車及汽│○○夜總會帶被害人│││ │初某日│與中港│ │車駕照各一枚、│出場) │└─┴───┴───┴───┴───┴───────┴─────────┘┌─┬───┬───┬───┬───┬───────┬─────────┐│︶│ │凌晨三│路口 │ │九千元 │ ││ │ │時三十│ ├───┼───────┤ ││ │ │分許 │ │藝名「│六千元 │ ││ │ │ │ │小雨」│ │ │├─┼───┼───┼───┼───┼───────┼─────────┤││同 右│八十三│台中市│子○○│黃金手鍊一條、│同編號之方法(自││︵│ │年九月│大屯路│ │紅寶石戒指一只│○○○○帶被害人二││6│ │二十四│○○○│ │、鑽石戒指一只│人出場) ││︶│ │日凌晨│○舞場│ │、勞力士手錶一│ ││ │ │三時許│附近 │ │個、九千元 │ ││ │ │ │ ├───┼───────┤ ││ │ │ │ │陳秀渝│勞力士手錶一個│ ││ │ │ │ │ │、六千五百元 │ ││ │ │ │ │ │ │ │└─┴───┴───┴───┴───┴───────┴─────────┘┌─┬───┬───┬───┬───┬───────┬─────────┐││同 右│八十三│台中市│林真玉│勞力士手錶一個│同編號之方法(自││︵│ │年十月│青海路│ │、一萬元 │○○○舞廳帶出場,│││ │二日凌│與文心├───┼───────┤事後丟美工刀供解開││︶│ │晨二時│路口 │曾麗鳳│勞力士手錶一個│ ) ││ │ │許 │ │ │、項鍊一條、鑽│ ││ │ │ │ │ │戒一只、一萬五│ ││ │ │ │ │ │千元 │ │├─┼───┼───┼───┼───┼───────┼─────────┤││同 右│八十三│台中市│何秋滿│勞力士手錶一個│自台中市○○○舞廳││︵│ │年十月│○○路│ │ │將被害人帶出場後持││3│ │六日凌│○段○│ │ │美工刀以編號之方││、│ │晨一時│○○號├───┼───────┤法使不能抗拒,而劫│││ │許 │後面○│王智瑩│勞力士手錶一個│取財物。 ││︶│ │ │○○舞│ │、白金戒指一只│ ││ │ │ │廳停車│ │、二千元 │ ││ │ │ │場 │ │ │ │└─┴───┴───┴───┴───┴───────┴─────────┘附表二:(為方便查照,沿用一審之編號)┌─┬───┬───┬───┬───┬───────┬─────────┐││甲○○│八十二│台中市│不 詳│金項鍊一條、現│以附表一編號之方││ │ │年六月│○○夜│ │金十萬元 │法使不能抗拒,而劫││ │ │初某日│總會附│ │ │取財物。 ││ │ │ │近 │ │ │ │├─┼───┼───┼───┼───┼───────┼─────────┤││同 右│八十二│桃園市│不 詳│金項鍊一條 │同右強暴手法,致使││ │ │年六月│○○理│ │ │抗拒不能,而劫財,││ │ │初某日│容院 │ │ │並強姦被害人。 │├─┼───┼───┼───┼───┼───────┼─────────┤││同 右│八十二│○○市│不 詳│提款卡一張 │同 右 ││ │ │年七月│立醫院│ │ │ ││ │ │初某日│附近空│ │ │ ││ │ │ │地 │ │ │ │└─┴───┴───┴───┴───┴───────┴─────────┘┌─┬───┬───┬───┬───┬───────┬─────────┐││同 右│八十二│高雄市│不 詳│戒指一枚 │同 右 ││ │ │年六月│○○○│ │ │ ││ │ │底某日│理容院│ │ │ │├─┼───┼───┼───┼───┼───────┼─────────┤││同 右│八十二│高雄市│不 詳│戒指一枚 │同 右 ││ │ │年七月│○○理│ │ │ ││ │ │中旬 │容院 │ │ │ │├─┼───┼───┼───┼───┼───────┼─────────┤││同 右│八十三│高雄市│不 詳│勞力士手錶一隻│同 右 ││ │ │年二月│○○○│ │、金項鍊一條、│ ││ │ │間某日│○理容│ │現金二百元 │ │└─┴───┴───┴───┴───┴───────┴─────────┘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顏 色│ 機種編號 │ 被害人姓名 │備 註 │├──┼────┼───┼─────┼───────┼─────────┤│ 1│行動電話│黑 色│編號B十七│ 被害人張○○ │ │├──┼────┼───┼─────┼───────┼─────────┤│ 2│行動電話│咖啡色│編號B二二│ 被害人辰○○ │ │└──┴────┴───┴─────┴───────┴─────────┘附表四:

┌──┬──────────────────┬───┬───┬─────┐│編號│ 贓 證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單 位│備 註│├──┼──────────────────┼───┼───┼─────┤│ 1│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均起獲自銷│├──┼──────────────────┼───┼───┤贓當鋪 ││ 2│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 │└──┴──────────────────┴───┴───┴─────┘┌──┬──────────────────┬───┬───┬─────┐│ 3│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 │├──┼──────────────────┼───┼───┤ ││ 4│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69173型 │ 一│ 個│ │├──┼──────────────────┼───┼───┤ ││ 5│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69173型 │ 一│ 個│ │├──┼──────────────────┼───┼───┤ ││ 6│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S328903 │ 一│ 個│ │├──┼──────────────────┼───┼───┤ ││ 7│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X816355 │ 一│ 個│ │├──┼──────────────────┼───┼───┤ ││ 8│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 │├──┼──────────────────┼───┼───┤ ││ 9│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 │└──┴──────────────────┴───┴───┴─────┘┌──┬──────────────────┬───┬───┬─────┐│ │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 │├──┼──────────────────┼───┼───┤ ││ │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 │ 一│ 個│ │├──┼──────────────────┼───┼───┤ ││ │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0000000 │ 一│ 個│ │├──┼──────────────────┼───┼───┤ ││ │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X287454 │ 一│ 個│ │├──┼──────────────────┼───┼───┤ ││ │勞力士女用手錶(B號)000000 │ 一│ 個│ │└──┴──────────────────┴───┴───┴─────┘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