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盗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盗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盗罪,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二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法官 楊 明 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