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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聲字第 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脫逃等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黃 三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