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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聲字第 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0三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準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因犯過失致重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準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蘇 重 信法官 林 永 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楊 清 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