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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聲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G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楊 省 三

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蘇 重 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