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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重上更(三)字第 4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六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法官 戴 勝 利法官 顏 基 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