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一號G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七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法官 楊 省 三
法官 黃 三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