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