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 年附民上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丁○○被 上訴 人 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因詐欺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臺幣二百九十三萬六千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於原審陳述略稱:被告丙○○為偉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鳴公司)八十二年間之董事長,被告乙○○為總經理,被告甲○○為股東之一,亦為目前之董事長。偉鳴公司於八十二年底預售坐落於嘉義市○段○○段四0、四0─一、四一、四三─一地號,即嘉義市○○路○○路口之商務店鋪大樓,個案名稱為「賺錢廣場」,於其銷售廣告中大力強調「一日四市、二十四小時滾滾錢潮‧‧‧‧開店賺錢,大可高枕無憂‧‧‧‧」。並以SOGO百貨成功管理經驗,標榜「以一流的專業人才和一流的專業規劃,助您成功開業,經商致富」。更以「偉鳴建設大派演出,特提撥新台幣五百萬元予商場管理委員會統一運用‧‧‧‧」。於其預售期間更以精美之樣品屋展出而取信原告等,原告不疑有詐遂與偉鳴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原告丁○○購買三樓六之攤位,與王介生等九位股東簽立土地買賣合約書,並依約陸續交款,迄今皆已交付完畢,偉鳴公司雖將產權移轉登記原告名下,原告卻發現下列問題,而深感受騙:(一)無法申請店鋪營業執照:其主要原因○○○區○○道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依該條規定及本案商場之面積,其通路寬度應為三公尺,然目前之實際寬度僅為一‧五公尺,查其原因,乃被告將原為三公尺寬之通路,於取得使用執照後,違法在通路上違建,而將違建部分出售給原告,以達契約所載之面積,故如將違建部分拆除,則不符合契約之約定,更與原樣品屋出入甚大,且無法營業。由以上事實可知,被告以廣告及樣品屋,欺騙原告,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認為所購之建物面積足以營業,而簽定契約,交付價金,被告於取得使用執照後,違法擴建,使面積符合合約之規定,而將此不合法之建物交付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二)被告於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未知會原告,擅自違建裝潢,而將原通過消防檢查之消防設備予封閉或破壞,如將全棟之陽台封閉,出售給承購戶,而使用之材料皆為易燃材料,原告深感恐慌,請求改善,卻置之不理,台中衛爾康大火殷鑑不遠,而此處位於人潮較多之地段,且規劃美食廣場,失火之機會大為提高,被告明知所有之消防逃生設備皆為保護生命之重要設備,然為使其符合與契約約定及欺騙原告,如今面臨拆除,原告損失大矣。(三)又地下三樓之停車位有二十個,為全體保持共有,但被告卻故意設計不當,致機械式停車位無法使用,致可使用之車位只剩十個,但被告所有之地下二樓車位,卻皆可以使用,顯然以欺騙之手法,製造被告擁有多數之車位,以達契約之目的。原告已交付房屋及土地價款,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等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詐欺等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在案(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原審依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刑事部分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自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不得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