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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上更(一)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五號 C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葉 天 祐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撤銷。

乙○○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五年七月八日、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在雲林縣○○鎮○○路○○○號其住處招集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之互助會,甲○○○介紹其妹吳碧珠參加五會,因吳碧珠住在台北,故標會之事皆委由乙○○行使,吳碧珠得標後,會款直接匯入吳碧珠之帳戶,乙○○為確保其會款債權,要求甲○○○在乙○○製作之吳碧珠帳單上簽名以示保證之意(非連帶保證),甲○○○遂依其要求,在各該帳單上簽「吳碧梅」姓名,總計十張。嗣因吳碧珠無法繳交死會會款,積欠乙○○四百八十八萬元會款,乙○○為使甲○○○負責連帶清償會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在其住所,在甲○○○所寫之「吳碧梅」姓名之上或其旁,擅自偽加「連帶保證人」五字,使其文義成為「連帶保證人吳碧梅」,而非「保證人吳碧梅」,繼而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上開變造之帳單,持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使該院陷於錯誤,而以八十六年度促字第六五五九號支付命令送達甲○○○,命甲○○○連帶清償該會款債務,嗣因甲○○○依法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虎尾簡易庭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進行調解,乙○○撤回其訴後,又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上開變造之文書,持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起訴請求甲○○○連帶清償該會款債務,均足以生損害於司法之公正及甲○○○之權益。嗣經該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十一號,就乙○○請求甲○○○連帶清償會款事件,僅判准甲○○○應於吳碧珠無法清償時,代為清償會款四百六十三萬元,就請求甲○○○連帶清償部分駁回其訴確定,乙○○始未詐得受連帶清償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否認有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未遂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吳碧珠,因甲○○○介紹其妹吳碧珠跟會,伊與甲○○○約定若日後吳碧珠無法給付會款,甲○○○要代為清償,甲○○○於伊將得標會款匯予吳碧珠後,即在帳簿上簽名,表示願意履行保證責任,嗣吳碧珠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倒會,甲○○○於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即農曆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其保證一定代為清償,並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即農曆一月七日)給付六萬元,此後分次一萬、二萬元不定期給付,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即農曆六月二十二日)止,共代償二十五萬元會款,伊係因甲○○○已允諾代償吳碧珠會款,而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即農曆四月五日),在帳單上加註「連帶保證人」字樣,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起訴。甲○○○本已應允代償會款,其加註「連帶保證人」,並不生損害於甲○○○云云。

二、查甲○○○之妹吳碧珠參加被告乙○○招集之互助會五會:第一會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農曆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會,每會三萬元,吳碧珠參加二會;第二會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農曆三月二十九日)起會,每會二萬元,吳碧珠參加二會;第三會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農曆八月五日)起會,每會三萬元,吳碧珠參加二會;第四會於八十五年七月八日(農曆五月二十三日)起會,每會五萬元,吳碧珠參加二會;第五會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農曆八月七日)起會,每會三萬元,吳碧珠參加二會。其得標會款均由被告匯入吳碧珠設於華南銀行敦化分行之帳戶,各次得標會款之匯款日期、金額、匯入帳號及吳碧珠分次給付死會會款之情形,均由被告記載於帳簿上,並由甲○○○在吳碧珠之帳單內簽寫「吳碧梅」姓名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有甲○○○提出吳碧珠參加上開互助會之帳單及支付命令聲請狀,起訴狀等影本可稽,而被告在向原審法院提出之八十五年促字第六五五九號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及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十一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內所附吳碧珠之帳單,於「吳碧梅」姓名之上或其旁,均加註有「連帶保證人」字樣,有原審法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六五五九號案卷及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十一號判決影本可考,被告於審理中並坦承「連帶保證人」字樣,係其於甲○○○簽名後所加註屬實。據甲○○○供稱:伊所以在帳簿上簽名,係用以見證會款已匯入吳碧珠之帳戶內,並非本於保證人之地位簽名云云,惟查甲○○○於吳碧珠之「還債明細表」上另親自簽寫「總數四百八十八萬元」,有該「還債明細表」在卷可考,甲○○○有代為清償之普通保證固足認定,惟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在法律上之效果不同,甲○○○既僅有普通保證之意思,被告竟擅自偽加「連帶保證人」之文字,使其文義變為「連帶保證人吳碧梅」,且連續貳次向法院請求甲○○○依連帶保證人之地位清償債務;被告雖辯稱其年事已高,不知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之區別云云,惟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十一號事件言之,被告有聘請律師代理訴訟,其就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之不同不得諉為不知,被告有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得不法利益之犯意至明。證人張碧雲於原審供稱:被告為其夫之舅父,其介紹弟弟張慶嵩於八十一年或八十二年間參加被告之合會,張慶嵩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倒會,由其開支票清償會款云云(見原審卷第七十六頁);證人林明德、莊勝利證稱:林明德於八十三年間介紹其姊夫莊勝利參加被告之合會,莊勝利交付每月會款及被告交付莊某標得之會款,均由林明德經手轉交云云(見原審卷第九十六頁背面、第九十七頁);證人李文雄稱:其妹李翠蘭介紹參加被告之合會,得標會款匯入其銀行帳戶云云;證人李翠蘭稱:被告是其四舅公,因被告不認識李文雄,才在帳簿上簽名負責云云(見原審卷第九十八頁背面、第九十九頁);證人林裕斌稱:其妹林鳳珠介紹參加被告之合會,得標之會款匯入林鳳珠之帳戶轉交伊云云;林鳳珠稱:其在帳簿上簽名表示錢已收要負責,被告說不認識林裕斌,所以要伊負責云云(見原審卷第九十九頁背面、第一00頁),各該證人所供情形係彼等個人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不能因此推論甲○○○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必係連帶保證,且被告既均係李文雄與李翠蘭兄妹之四舅公,何以被告不認識同住雲林縣之李文雄?何以須由遠居台北縣之李翠蘭介紹李文雄參加被告之合會?彼等證言不得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被告持變造之帳單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及起訴請求甲○○○連帶給付,意在利用法院促使甲○○○放棄先訴抗辯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清償債務,自足以生損害於司法之公正及甲○○○之權益,關於利用法院詐得不法利益部分雖因被告撤回其訴及法院未為所欺而未得逞,惟仍難辭未遂之咎。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關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關於利用司法程序詐欺得利未遂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罪。被告連續二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各以一罪論。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其以變造之帳單起訴請求甲○○○連帶給付涉嫌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未遂部分雖未據起訴,但因與起訴部分係屬連續犯,為裁判上之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審判。

四、原審未為詳察,遽為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未遂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被倒債四百八十八萬元,索債心切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已年高七十二歲,一時失慮而犯罪,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併將告訴人甲○○○在帳單上之署名,變造為「保證人甲○○○」云云,惟查甲○○○有為其妹吳碧珠作保之意思已如前述,關於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人係以同一事實起訴,在審判上不可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楊 省 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