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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上更(二)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九五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 ○共 同選任辯護人 鄭 和 傑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 靜 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均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法官 陳 清 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嚴 巧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