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廖 道 成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曾經營工程公司,熟悉公共工程招標流程,對於參與投標廠商亦熟悉,認為有機可趁,竟與鍾曉欽(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劉慶祥(現已改名為劉修維,其所涉恐嚇取財犯行,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綽號「阿西」、「阿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列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載之行為人組合方式,共同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如附表一所示行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告知「標得工程後需拿出一定成數之工程款供兄弟吃飯、喝茶」、「需拿出金錢支付兄弟吃飯費用」、「需在得標金額上加上一定成數之工程款供兄弟花用」「如未依指示辦理,標得之工程將難以進行,施工之機械亦可能受到破壞」等語,連續以此方式恐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使各該被害人或因心生畏懼,而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逞,或各該被害人雖心生畏懼,然因其他因素未交付財物而未遂(其詳細之犯罪行為人組合、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財物、被害人及既未遂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二、十四部分,於取得支票後由乙○○依序偽造趙文利、李文利背書提示付款,足以損害於趙文利、李文利。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是應辛○○之邀出面幫助廠商投標工程,廠商得標後給付一些金錢供其分紅,並非恐嚇廠商所得,至於丙○○、己○○所交付之財物,是向渠等借貸,非有恐嚇取財之行為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壬○○、辛○○、庚○○、甲○○、癸○○、丁○○、己○○、丙○○等人分別於警訊及調查局調查筆錄中指述情節相符,亦與證人何秀英、蔡美麗、吳翠娥、劉玉真、李慶玲、陳美心、郭藜雄等人分別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被告雖於審理中矢口否認犯行,然依被告乙○○與同案被告鍾曉欽二人於原審第一次審理時隔離訊問,鍾曉欽陳稱:幫廠商打聽消息、提供資料、放假消息給別的廠商打心理戰,得標廠商方給付金錢,與廠商無債務關係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訊問筆錄);而被告乙○○則陳稱:僅在KTV協調讓標一次,並未做其他工作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訊問筆錄),其二者說辭顯然不一,是其二人於審理中所辯稱幫助廠商得標,廠商方給付金錢等語,已不可信;再以乙○○另辯稱向丙○○、己○○借貸部分,不僅未提出借貸證明,且己○○於原審審理中並未提及借貸乙事,又丙○○雖於原審審理中陳述鍾曉欽向其借新台幣(下同)十萬元,渠以為是乙○○要借的等語,不僅與丙○○於調查筆錄中陳述不符,況徵之丙○○所陳述與乙○○之間借貸未約定清償日期,且借貸當時其未與乙○○聯絡,與鍾曉欽見過面但不熟等情,(見原審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其竟未與乙○○聯絡即將十萬元交付予不熟之鍾曉欽,且當時竟未約定清償日期,顯與借貸常情不符,其所陳述借貸之情,僅係迴護之詞,被告乙○○所辯稱借貸等情,非為真實,足見被告上揭辯詞,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發票人為丙○○、票面金額十萬元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一紙、發票人為庚○○、票面金額十五萬元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一紙在卷可證,上開二紙支票背書之「趙文利」、「李文利」均係被告偽造,用以提示付款,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在卷。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對於經營工程施作之廠商告知「標得工程後需拿出一定成數之工程款供兄弟吃飯、喝茶」、「需拿出金錢支付兄弟吃飯費用」、「需在得標金額上加上一定成數之工程款供兄弟花用」「如未依指示辦理,標得之工程將難以進行,施工之機械亦可能受到破壞」等語,顯然係以危害通知被告,而衡諸一般社會標準,該等惡害之通知,足以使被告知者心生畏懼;而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得財物欄所示「無」部分,皆已為恐嚇犯行,然因未得手財物,係已著手於構成要件行為而未遂;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於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時、地與同案被告鍾曉欽駕車將被害人癸○○強行攔下,係另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取財及強制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其中有二次於取票後偽造背書提示付款,被告偽造私文書於前,嗣後並持之以行使,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責,而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時間密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與所犯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時間密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二之編號一、二、三部分犯行,被告尚無加害表示,編號四部分,被害人係前此標得朴子溪堤防第二期工程後所受之恐嚇,原審併論以恐嚇取財罪,即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非可取,惟原判決既有不當,自屬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係因貪念,食髓知味致多次恐嚇合法廠商,被害人長期處於恐懼狀態中,所生危害非輕,於審理中否認犯行,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等另向附表二所示之人為恐嚇取財行為,(其犯罪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載之行為人組合方式,共同對附表所示被害人,以如附表二所示),因認乙○○另犯有恐嚇取財罪嫌。惟查: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被告,僅係要求公訴人所指被害人提供費用做為兄弟之花用,並未揚言欲對被害人及其家人不利或將阻礙得標工程之進行等恐嚇行為,業據被害人等供明在卷,此部分與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以加諸惡害通知他人,使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物或財產利益生移轉後果要件不符,尚難據此認定有恐嚇取財犯行,又編號四部分係公訴人所指被害人癸○○於前此標得朴子溪堤防第二期工程後所受之恐嚇行為與本案無關,業據癸○○及證人黃美華於偵查中供證在卷,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公訴人認與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法官 蘇 重 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時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行 為 人│時 間│地 點│行 為 方 式 │所得財物││ │ │ │ │ │暨被害人│├──┼─────┼────┼────┼───────────┼────┤│ 一 │乙○○ │八十七年│嘉義縣新│立勝營造公司標得經濟部│新台幣五││ │鍾曉欽 │十一月十│港鄉福德│第五河川局朴子溪堤防一│萬元(既││ │綽號「阿西│八日晚上│村公園路│工區工程後,乙○○與鍾│遂) ││ │」男子 │七時許 │七十四號│曉欽、綽號阿西、阿吉男│被害人林││ │綽號「阿吉│ │戊○○住│子共計四人至戊○○住處│榮輝 ││ │」男子 │ │處 │附近,由鍾曉欽與綽號阿│ ││ │ │ │ │西、阿吉進入戊○○住處│ ││ │ │ │ │,對戊○○表示:「要拿│ ││ │ │ │ │出二十萬元給兄弟吃飯」│ ││ │ │ │ │等語,致使戊○○心生畏│ │└──┴─────┴────┴────┴───────────┴────┘┌──┬─────┬────┬────┬───────────┬────┐│ │ │ │ │懼,而同意交付金錢,經│ ││ │ │ │ │討價還價,戊○○交付現│ ││ │ │ │ │金五萬元予鍾曉欽等人,│ ││ │ │ │ │鍾曉欽等人取得金錢後離│ ││ │ │ │ │去時,並對戊○○告知不│ ││ │ │ │ │得報警,否則要渠全家遭│ ││ │ │ │ │殃等語。 │ │├──┼─────┼────┼────┼───────────┼────┤│二 │乙○○ │八十七年│嘉義縣新│立勝營造公司標得經濟部│無(未遂││ │鍾曉欽 │十一月十│港鄉福德│第五河川局朴子溪堤防二│) ││ │ │九日 │村公園路│工區工程後,由乙○○告│被害人林││ │ │ │七十四號│知鍾曉欽,而後由鍾曉欽│榮輝 ││ │ │ │戊○○住│打電話至戊○○住處,嗣│ ││ │ │ │處(由鍾│因戊○○不在,由戊○○│ ││ │ │ │曉欽打電│配偶何秀英接聽,鍾曉欽│ │└──┴─────┴────┴────┴───────────┴────┘┌──┬─────┬────┬────┬───────────┬────┐│ │ │ │話至林榮│要何秀英轉告戊○○,以│ ││ │ │ │輝住處)│後向第五河川局標得之工│ ││ │ │ │ │程,都要拿出百分之三至│ ││ │ │ │ │百分之五做為「支付兄弟│ ││ │ │ │ │吃飯費用」,若未依其指│ ││ │ │ │ │示辦理,要讓其全家都遭│ ││ │ │ │ │殃等語。 │ │├──┼─────┼────┼────┼───────────┼────┤│ 三 │乙○○ │八十七年│雲林縣四│松藤營造公司標得朴子溪│新台幣六││ │鍾曉欽 │十一月十│湖鄉三姓│下楫堤防三期二工區工程│萬元(既││ │ │九日晚上│村中興一│及雲林縣台子村四期海堤│遂) ││ │ │ │號庚○○│堤防工程,當日晚上王振│被害人陳││ │ │ │住處 │芳、鍾曉欽至庚○○住處│塗城 ││ │ │ │ │,對庚○○告知標得二工│ ││ │ │ │ │程,必須拿出工程款各三│ │└──┴─────┴────┴────┴───────────┴────┘┌──┬─────┬────┬────┬───────────┬────┐│ │ │ │ │百萬元合計六百萬元「供│ ││ │ │ │ │兄弟吃飯」,否則工程難│ ││ │ │ │ │以進行,同時個人安全將│ ││ │ │ │ │難以確保,令庚○○心生│ ││ │ │ │ │畏懼,迫不得已,經討價│ ││ │ │ │ │還價,由庚○○交付六萬│ ││ │ │ │ │元現金予乙○○、鍾曉欽│ ││ │ │ │ │二人。 │ │├──┼─────┼────┼────┼───────────┼────┤│ 四 │乙○○ │八十七年│雲林縣北│鈺崧營造公司參與第五河│無(未遂││ │鍾曉欽 │十二月初│港溪軍功│局辦理之「擴大內需方案│) ││ │ │某日 │堤防工地│」工程招標之際,乙○○│被害人黃││ │ │ │ │、鍾曉欽至鈺崧營造公司│鈺珵、黃││ │ │ │ │工地,對鈺崧營造公司負│水在 ││ │ │ │ │責人癸○○及其父親黃水│ │└──┴─────┴────┴────┴───────────┴────┘┌──┬─────┬────┬────┬───────────┬────┐│ │ │ │ │在告知,於投標「擴大內│ ││ │ │ │ │需方案」工程招標時,需│ ││ │ │ │ │將投標底價加上百分之三│ ││ │ │ │ │至百分之五之費用,做為│ ││ │ │ │ │「兄弟吃茶費用」之用,│ ││ │ │ │ │否則會讓工程難以進行施│ ││ │ │ │ │工等語。 │ │├──┼─────┼────┼────┼───────────┼────┤│ 五 │乙○○ │八十七年│雲林縣北│啟城營造公司標得朴子溪│無(未遂││ │鍾曉欽 │十二月八│港鎮民樂│圍潭堤防工程,乙○○、│) ││ │ │日晚上 │路一四九│鍾曉欽即共同至啟程營造│被害人王││ │ │ │巷二十二│公司負責人甲○○住處,│文利 ││ │ │ │號 │對甲○○表示,有標到工│ ││ │ │ │ │程,必須拿出工程價款之│ ││ │ │ │ │一分(即百分之一)供兄│ │└──┴─────┴────┴────┴───────────┴────┘┌──┬─────┬────┬────┬───────────┬────┐│ │ │ │ │弟吃飯花用,否則工程會│ ││ │ │ │ │無法進行等語,甲○○心│ ││ │ │ │ │生畏懼,準備三萬元擬交│ ││ │ │ │ │付予鍾曉欽等人,然未為│ ││ │ │ │ │鍾曉欽、乙○○等人所接│ ││ │ │ │ │受,鍾曉欽、乙○○二人│ ││ │ │ │ │乃對甲○○表示,改天標│ ││ │ │ │ │到第五河川局之工程,必│ ││ │ │ │ │須拿一分給他們兄弟花用│ ││ │ │ │ │等語。 │ │├──┼─────┼────┼────┼───────────┼────┤│ 六 │乙○○ │八十八年│嘉義市新│鈺崧營造公司標得朴子溪│無(未遂││ │鍾曉欽 │四月二十│民路與世│第二期工程,鈺崧營造公│) ││ │ │日 │賢路口 │司負責人癸○○於八十八│被害人黃││ │ │ │ │年四月二十日上午至第五│鈺珵 │└──┴─────┴────┴────┴───────────┴────┘┌──┬─────┬────┬────┬───────────┬────┐│ │ │ │ │河川局洽公,駕車離去時│ ││ │ │ │ │遭乙○○、鍾曉欽各自駕│ ││ │ │ │ │駛一部自小客車所攔截,│ ││ │ │ │ │乙○○、鍾曉欽二人攔下│ ││ │ │ │ │癸○○後,即對癸○○表│ ││ │ │ │ │示,標得工程後,必須加│ ││ │ │ │ │上百分之三做為兄弟吃飯│ ││ │ │ │ │花用,且不得報警,否則│ ││ │ │ │ │會死得很難看等語。 │ │├──┼─────┼────┼────┼───────────┼────┤│ 七 │乙○○ │八十八年│嘉義市大│辛○○所經營之元發營造│二十萬元││ │鍾曉欽 │十一月六│雅路玫瑰│公司標得第五河川局之赤│(既遂)││ │ │日 │園咖啡廳│藍溪溪底寮堤防第二期工│被害人黃││ │ │ │ │程,乙○○、鍾曉欽乃邀│水在 ││ │ │ │ │約辛○○至嘉義市○○路│ │└──┴─────┴────┴────┴───────────┴────┘┌──┬─────┬────┬────┬───────────┬────┐│ │ │ │ │玫瑰園咖啡廳見面,對黃│ ││ │ │ │ │水在表示有標到工程,要│ ││ │ │ │ │提供利潤做為兄弟花用等│ ││ │ │ │ │語,經辛○○與乙○○討│ ││ │ │ │ │價還價後,由辛○○承諾│ ││ │ │ │ │交付二十萬元,而後由黃│ ││ │ │ │ │水在友人將二十萬元交付│ ││ │ │ │ │予乙○○、鍾曉欽二人。│ ││ │ │ │ │ │ │├──┼─────┼────┼────┼───────────┼────┤│ 八 │乙○○ │八十八年│雲林縣虎│上智營造公司於投標第五│無(未遂││ │鍾曉欽 │十一月十│尾鎮德興│河川局急水溪頭港堤防一│) ││ │ │五日 │路一0八│工區工程前二日,乙○○│被害人林││ │ │八十八年│之十號林│、鍾曉欽二人至上智營造│裕景 ││ │ │十一月十│裕景住處│公司負責人丁○○住處,│ │└──┴─────┴────┴────┴───────────┴────┘┌──┬─────┬────┬────┬───────────┬────┐│ │ │八日 │ │對丁○○表示,於標得該│ ││ │ │ │ │工程後,須支付百分之二│ ││ │ │ │ │工程款供兄弟花用,令林│ ││ │ │ │ │裕景心生畏懼;嗣丁○○│ ││ │ │ │ │標得該工程,乙○○、鍾│ ││ │ │ │ │曉欽二人又至丁○○住處│ ││ │ │ │ │。要丁○○提供該工程百│ ││ │ │ │ │分之二工程款供兄弟花用│ ││ │ │ │ │,丁○○表示無利潤可供│ ││ │ │ │ │兄弟花用,故未提供金錢│ ││ │ │ │ │予乙○○、鍾曉欽二人,│ ││ │ │ │ │而乙○○、鍾曉欽二人於│ ││ │ │ │ │離去前,再對林欲景告知│ ││ │ │ │ │,日後投標時,除投標金│ ││ │ │ │ │額外,必須另外加上二分│ ││ │ │ │ │工程款供兄弟花用等語 │ │└──┴─────┴────┴────┴───────────┴────┘┌──┬─────┬────┬────┬───────────┬────┐│ 九 │乙○○ │八十八年│嘉義縣新│立勝營造公司標得北港溪│五十萬元││ │鍾曉欽 │十一月二│港鄉潭大│穎川堤防工程及台糖東石│(既遂)││ │劉慶祥 │十三日 │村大客二│農場海堤工程後,乙○○│被害人林││ │ │ │十八號住│、鍾曉欽、劉慶祥三人乃│榮輝 ││ │ │ │處 │推由鍾曉欽、劉慶祥二人│ ││ │ │ │ │至立勝營造公司負責人林│ ││ │ │ │ │榮輝住處,要戊○○拿出│ ││ │ │ │ │一百八十萬元做為「兄弟│ ││ │ │ │ │生活及喝茶費用」,否則│ ││ │ │ │ │工程將難以進行,戊○○│ ││ │ │ │ │因懼怕家人安全及工程無│ ││ │ │ │ │法順利施工,乃交付現金│ ││ │ │ │ │五十萬元予鍾曉欽。 │ │├──┼─────┼────┼────┼───────────┼────┤│ 十 │乙○○ │八十八年│嘉義縣六│豐源營造公司標得台鹽布│四十萬元│└──┴─────┴────┴────┴───────────┴────┘┌──┬─────┬────┬────┬───────────┬────┐│ │鍾曉欽 │十二月二│腳鄉更寮│袋鹽場海堤整建二工區工│(既遂)││ │ │十八日後│村五十五│程後,乙○○、鍾曉欽二│被害人黃││ │ │數日 │之十號豐│人至豐源營造公司,對黃│豐榮 ││ │ │ │源營造公│豐榮告知,須支付該工程│ ││ │ │ │司混凝土│之百分之一點五費用做為│ ││ │ │ │廠 │兄弟花用,若未依其指示│ ││ │ │ │ │辦理,標得之工程將難以│ ││ │ │ │ │進行,施工之機械亦將可│ ││ │ │ │ │能遭到破壞,壬○○即因│ ││ │ │ │ │懼怕家人安全及工程無法│ ││ │ │ │ │順利施工,乃交付現金四│ ││ │ │ │ │十萬元予乙○○、鍾曉欽│ ││ │ │ │ │二人。 │ │├──┼─────┼────┼────┼───────────┼────┤│十一│乙○○ │八十九年│台南縣六│義興營造有限公司於投標│二十萬元│└──┴─────┴────┴────┴───────────┴────┘┌──┬─────┬────┬────┬───────────┬────┐│ │鍾曉欽 │一月十一│甲鄉水林│台南縣政府後壁農地重劃│(既遂)││ │ │日晚上十│村中○路○區○○路更新改造工程前│被害人陳││ │ │一時許 │六五五號│夕,乙○○、鍾曉欽二人│中義 ││ │ │八十九年│己○○住│至義興營造有限公司負責│ ││ │ │一月十三│處 │人己○○住處,對己○○│ ││ │ │日後數日│ │表示,參加該工程投標,│ ││ │ │之晚上 │ │必須提供工程底價之百分│ ││ │ │ │ │之一做為兄弟吃飯之用等│ ││ │ │ │ │語,因己○○認為該工程│ ││ │ │ │ │利潤不高,故當時未承諾│ ││ │ │ │ │願意配合;而後己○○標│ ││ │ │ │ │得前開工程,乙○○、鍾│ ││ │ │ │ │曉欽二人復至己○○住處│ ││ │ │ │ │,向己○○索取得標工程│ │└──┴─────┴────┴────┴───────────┴────┘┌──┬─────┬────┬────┬───────────┬────┐│ │ │ │ │款之百分之一做為吃紅費│ ││ │ │ │ │用,經討價還價,由陳中│ ││ │ │ │ │義交付二十萬元現金予王│ ││ │ │ │ │振芳、鍾曉欽二人。 │ │├──┼─────┼────┼────┼───────────┼────┤│十二│乙○○ │八十九年│台南縣新│建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十萬元支││ │鍾曉欽 │二月十五│營市仁愛│得北勢寮早期農地重劃區│票一紙(││ │ │日晚上 │街三六號│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王│既遂) ││ │ │ │六五五號│振芳乃先打電話予建裕營│被害人李││ │ │ │建裕營造│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炎山 ││ │ │ │股份有限│炎山,表示丙○○標得該│ ││ │ │ │公司營業│工程,應提供十萬元供其│ ││ │ │ │處 │吃紅等語,而後由鍾曉欽│ ││ │ │ │ │至丙○○公司拿取金錢,│ ││ │ │ │ │丙○○因心生畏懼,乃簽│ │└──┴─────┴────┴────┴───────────┴────┘┌──┬─────┬────┬────┬───────────┬────┐│ │ │ │ │發建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為發票人,台灣省合作金│ ││ │ │ │ │庫新營支庫為付款人,八│ ││ │ │ │ │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期,票│ ││ │ │ │ │面金額為十萬元之支票一│ ││ │ │ │ │紙交付予鍾曉欽。乙○○│ ││ │ │ │ │於支票背面偽造趙文利背│ ││ │ │ │ │書提示付款,足生損害於│ ││ │ │ │ │趙文利。 │ │├──┼─────┼────┼────┼───────────┼────┤│十三│乙○○ │八十九年│嘉義縣六│豐源營造公司標得八掌溪│四十萬元││ │鍾曉欽 │二月十五│腳鄉更寮│公館堤防與大埤興安排水│(既遂)││ │ │日後數日│村五十五│工程,乙○○、鍾曉欽二│被害人黃││ │ │ │之十號豐│人至豐源營造公司,對黃│豐榮 ││ │ │ │源營造公│豐榮告知,須支付該工程│ │└──┴─────┴────┴────┴───────────┴────┘┌──┬─────┬────┬────┬───────────┬────┐│ │ │ │司混凝土│之百分之一點五費用做為│ ││ │ │ │廠 │兄弟花用,若未依其指示│ ││ │ │ │ │辦理,標得之工程將難以│ ││ │ │ │ │進行,施工之機械亦將可│ ││ │ │ │ │能遭到破壞,壬○○即因│ ││ │ │ │ │懼怕家人安全及工程無法│ ││ │ │ │ │順利施工,於八十九年二│ ││ │ │ │ │月十八日十六時許,再交│ ││ │ │ │ │付現金四十萬元予乙○○│ ││ │ │ │ │、鍾曉欽。 │ │├──┼─────┼────┼────┼───────────┼────┤│十四│乙○○ │八十九年│雲林縣四│松藤營造公司標得八掌溪│十五萬元││ │鍾曉欽 │二月十八│湖鄉三姓│軍輝橋下游段低水道高灘│支票一紙││ │ │日後數日│村中興一│地整理工程後,乙○○、│(既遂)││ │ │ │號庚○○│鍾曉欽至庚○○住處,要│被害人陳││ │ │ │住處 │庚○○拿出工程款之三分│塗城 │└──┴─────┴────┴────┴───────────┴────┘┌──┬─────┬────┬────┬───────────┬────┐│ │ │ │ │(百分之三)供兄弟吃飯│ ││ │ │ │ │花用,否則工程會難以進│ ││ │ │ │ │行,令庚○○心生畏懼,│ ││ │ │ │ │迫不得已,乃開具以陳塗│ ││ │ │ │ │城為發票人,土地銀行北│ ││ │ │ │ │港分行為付款人,八十九│ ││ │ │ │ │年二月十九日期,面額十│ ││ │ │ │ │十五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 ││ │ │ │ │乙○○、鍾曉欽二人,王│ ││ │ │ │ │振芳於支票偽造李文利之│ ││ │ │ │ │背書,再於八十九年二月│ ││ │ │ │ │二十一日提示付款,足生│ ││ │ │ │ │損害於李文利。 │ │├──┼─────┼────┼────┼───────────┼────┤│十五│乙○○ │八十九年│雲林縣虎│上智營造公司於投標第五│無(未遂│└──┴─────┴────┴────┴───────────┴────┘┌──┬─────┬────┬────┬───────────┬────┐│ │鍾曉欽 │四月四日│尾鎮德興│河川局朴子溪後湖堤防一│) ││ │劉慶祥 │晚上十二│路一0八│工區工程前二日,乙○○│被害人林││ │ │時許 │之十號林│、鍾曉欽、劉慶祥三人至│裕景 ││ │ │ │裕景住處│上智營造公司負責人林裕│ ││ │ │ │ │景住處對丁○○表示,標│ ││ │ │ │ │得該工程後,須支付二分│ ││ │ │ │ │之工程款供兄弟花用等語│ ││ │ │ │ │,致使丁○○心生畏懼,│ ││ │ │ │ │對乙○○等人回答等開標│ ││ │ │ │ │後再談,後因丁○○並未│ ││ │ │ │ │標得該工程,故未提供金│ ││ │ │ │ │錢予乙○○、鍾曉欽、劉│ ││ │ │ │ │慶祥三人。 │ │├──┼─────┼────┼────┼───────────┼────┤│十六│乙○○ │八十九年│嘉義縣新│立勝營造公司標得朴子溪│無(未遂││ │鍾曉欽 │四月六日│港鄉潭大│堤防工程,乙○○、鍾曉│) │└──┴─────┴────┴────┴───────────┴────┘┌──┬─────┬────┬────┬───────────┬────┐│ │劉慶祥 │、四月七│村大客二│欽、劉慶祥三人即推由鍾│被害人林││ │ │日 │十八號林│曉欽、劉慶祥二人至立勝│榮輝 ││ │ │ │榮輝住處│營造公司負責人戊○○住│ ││ │ │ │ │處,對戊○○家人告知要│ ││ │ │ │ │戊○○提供工程價款一部│ ││ │ │ │ │份供兄弟花用,戊○○因│ ││ │ │ │ │預料鍾曉欽等人會來其住│ ││ │ │ │ │處,故於標得工程後即未│ ││ │ │ │ │返家,鍾曉欽等人未遇林│ ││ │ │ │ │榮輝,揚言對戊○○家人│ ││ │ │ │ │不利及讓戊○○工程無法│ ││ │ │ │ │進行。 │ │└──┴─────┴────┴────┴───────────┴────┘附表二:
┌──┬─────┬────┬────┬───────────┬────┐│編號│行 為 人│時 間│地 點│行 為 方 式 │所得財物││ │ │ │ │ │暨被害人│├──┼─────┼────┼────┼───────────┼────┤│一 │乙○○ │八十七年│嘉義市友│於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無(未遂││ │鍾曉欽 │十一月十│愛路「歌│局辦理「擴大內需方案」│) ││ │劉慶祥 │三日 │神KTV│工程招標前夕,由乙○○│被害人林││ │綽號「阿西│ │」 │夥同鍾曉欽、劉慶祥、綽│榮輝、陳││ │」男子 │ │ │號阿西、阿吉共計五人,│塗城、王││ │綽號「阿吉│ │ │以電話邀約戊○○(立勝│王利、黃││ │」男子 │ │ │營造公司負責人)、陳塗│水在、黃││ │ │ │ │城(松藤營造公司負責人│豐榮 ││ │ │ │ │)、甲○○(啟城營造公│ ││ │ │ │ │司負責人)、辛○○(元│ ││ │ │ │ │發營造公司負責人)、黃│ │└──┴─────┴────┴────┴───────────┴────┘┌──┬─────┬────┬────┬───────────┬────┐│ │ │ │ │豐榮(豐源營造公司負責│ ││ │ │ │ │人)至嘉義市○○路「歌│ ││ │ │ │ │神KTV」欲協調五家廠│ ││ │ │ │ │商瓜分「擴大內需方案」│ ││ │ │ │ │工程招標,然分配得標廠│ ││ │ │ │ │商需拿出工程款百分之三│ ││ │ │ │ │給乙○○等人,惟因協調│ ││ │ │ │ │未成,在場廠商並未答應│ ││ │ │ │ │,鍾曉欽乃恐嚇在場廠商│ ││ │ │ │ │,必須於得標後繳納保護│ ││ │ │ │ │費,否則將對廠商不利,│ ││ │ │ │ │致使在場廠商心生畏懼。│ │├──┼─────┼────┼────┼───────────┼────┤│ 二 │乙○○ │八十七年│嘉義縣六│豐源營造公司標得北港溪│無(未遂│└──┴─────┴────┴────┴───────────┴────┘┌──┬─────┬────┬────┬───────────┬────┐│ │鍾曉欽 │十二月三│腳鄉更寮│口湖防潮堤防二工區工程│) ││ │ │日後數日│村五十五│後數日,乙○○、鍾曉欽│被害人黃││ │ │ │之十號豐│乃推由鍾曉欽打電話至豐│豐榮 ││ │ │ │源營造公│源營造公司營業所,欲找│ ││ │ │ │司混凝土│豐源營造公司負責人黃豐│ ││ │ │ │廠(由鍾│榮,惟壬○○不在,由豐│ ││ │ │ │曉欽打電│源營造公司某女職員接電│ ││ │ │ │話至前開│話,鍾曉欽即要該女職員│ ││ │ │ │地點 │轉告壬○○,有標到工程│ ││ │ │ │ │必須拿一些錢做為分紅之│ ││ │ │ │ │用,並要壬○○準備錢等│ ││ │ │ │ │語恐嚇壬○○。 │ │├──┼─────┼────┼────┼───────────┼────┤│ 三 │乙○○ │八十八年│嘉義縣六│豐源營造公司標得朴子溪│無(未遂││ │鍾曉欽 │四月二十│腳鄉更寮│下楫堤防三期二工區工程│) │└──┴─────┴────┴────┴───────────┴────┘┌──┬─────┬────┬────┬───────────┬────┐│ │ │九日後數│村五十五│後數日,乙○○、鍾曉欽│被害人黃││ │ │日 │之十號豐│乃推由鍾曉欽打電話至豐│豐榮 ││ │ │ │源營造公│源營造公司營業所,欲找│ ││ │ │ │司混凝土│豐源營造公司負責人黃豐│ ││ │ │ │廠(由鍾│榮,惟壬○○不在,由豐│ ││ │ │ │曉欽打電│源營造公司某女職員接電│││ │ │ │話至前開│話,鍾曉欽即要該女職員│ ││ │ │ │地點 │轉告壬○○,有標到工程│ ││ │ │ │ │必須拿一些錢做為分紅之│ ││ │ │ │ │用,並要壬○○準備錢等│ ││ │ │ │ │語恐嚇壬○○。 │ │├──┼─────┼────┼────┼───────────┼────┤│ 四 │乙○○ │八十八年│嘉義市友│ 由鍾曉欽打電話至嘉義 │無(未遂││ │鍾曉欽 │四月八日│平街八號│ 市○○街○號恐嚇被害 │)被害人││ │ │ │(由鍾曉│ 人癸○○,電話為被害 │壬○○ │└──┴─────┴────┴────┴───────────┴────┘┌──┬─────┬────┬────┬───────────┬────┐│ │ │ │欽打電話│ 人癸○○之妹黃美華接 │ ││ │ │ │至前開地│ 聽,因認該部分被告涉 │ ││ │ │ │點 │ 有恐嚇取財之犯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