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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上訴字第 16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九號 G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高 明 發法官 戴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 銘 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