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九號 G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高 明 發法官 戴 勝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 銘 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