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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上重更(一)字第 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一九號 A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 ○被 告 甲 ○ ○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楊 省 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