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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上重更(五)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五)字第八七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盜匪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廿六日、九十年六月廿七日、九十年八月廿四日、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裁定自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年九月九日、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法官 董 武 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