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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上重更(五)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五)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盜匪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廿六日、九十年六月廿七日、九十年八月廿四日、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九十年十二月廿六日裁定自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年九月九日、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廿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於五日內抗告。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