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首股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 ○被 告 甲 ○ ○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法官 蔡 崇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