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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聲字第 5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五號 潛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法官 蔡 長 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