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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聲字第 5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法官 徐 宏 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