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違反公司法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明仁
法官 陳清溪法官 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