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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聲字第 6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上重更(三)字第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犯傷害致死前,曾犯盜匪等罪,經本院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院九十年度上重更(三)字第八八號未依累犯論處,茲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爰依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楊 省 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