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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0 年聲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九號 C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重傷未遂等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九釐米改造子彈貳顆、口徑九釐米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

理 由

一、甲○○因重傷未遂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法官 蔡 崇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