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賢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 ○ ○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移由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法官 顏 基 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