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八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法官 葉 居 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