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號 C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 ○右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十六法庭公開審理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三七四號乙○○與其之間給付執行費事件時,當庭公然指稱「自訴人乙○○與互助會會首(指案外人林世鴻)不三不四,並曾唆使流氓至其住處恐嚇」等不實言詞,侮辱乙○○。乙○○因認甲○○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自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原審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三七四號給付執行費事件錄音帶為論據。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侮辱犯行,辯稱:伊與自訴人纏訟期間,曾接到莫名其妙之電話,伊只是當庭就此點提出說明,伊無侮辱自訴人之意等語。
三、經本院勘驗原審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三七四號給付執行費事件錄音帶,並命自訴人與被告製作錄音帶譯本,被告並未於於該次法庭審理時指稱「自訴人乙○○與互助會會首(指案外人林世鴻)不三不四,並曾唆使流氓至其住處恐嚇」等語,有被告與自訴人所分別製作之錄音帶譯本在卷足憑,並經本院勘驗明確,自訴人此部分指訴尚難證明與事實相符。又被告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十六法庭公開審理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三七四號乙○○與其之間給付執行費事件時,固曾當庭公然指稱「有叫流氓要把伊壓下去」(台語)或稱「住在那裡他們都知道」之言詞,惟查自訴人與被告在該事件中係就會款引起之糾紛,於法院訊問時各自陳述主張及答辯,被告答訊時雖有口出「有叫流氓要把伊壓下去」之言語,以該前後言詞參酌,被告此項提供本身防禦的表達言詞,並沒有明確指證係自訴人為之,尚難認被告有侮辱自訴人之犯意,又單純「有叫流氓要把伊壓下去」之言詞,亦難認足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而達侮辱之程度,從而被告所辯尚堪採信。
四、原審就此部分疏未詳查,遽認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否認其有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該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